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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设备砂尘试验对砂尘浓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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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3/9 8: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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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150.12A-2009标准中提到了军用设备进行砂尘试验主要有三种试验程序:吹尘、吹砂和降尘。下面我们要讲解的是在进行砂尘试验时对于砂尘浓度都有哪些规定。
一、吹尘
除另有规定外,保持吹尘试验浓度为10.6g/m3±7g/m3。
二、吹砂
除另有规定外,保持砂浓度如下:
a.对于可能会在未铺砌的路面上空飞行的直升机附近工作的装备:2.2g/m3±0.5g/m3;
b.不会在飞行的飞机附近使用或暴露,但可能未加防护的在开动着的地面车辆附近工作或贮存的装备:1.1g/m3±0.3g/m3;
c.对于只承受自然条件影响的装备:0.18(+0.2,0)g/m3(由于低量值的浓度测量起来比较困难,所以这里允差大)。
三、降尘
对于降尘试验,严酷度(持续时间和浓度)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由于实际条件的变化非常大,且砂尘试验的目的是使验证装备生存性的方法标准化,因此不必重复现实实际条件。所以,这里仅给出了砂尘试验的严酷等级和来自实际条件的某些量值之间的关系方面的指导。除另有规定外,采用6g/m2/d尘沉降速率。下表中给出了不同地区的平均尘沉积量,以及对规定速率加速系数的粗略指导。例如,对于乡村和郊区环境,3天试验相当于51天至1800天之间;对于工业区环境3天试验则相当于9天至18天。
降尘量和加速系数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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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的尘沉积(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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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系数(按6g/m2/d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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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和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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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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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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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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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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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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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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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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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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